畜禽良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为加快畜禽良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建设与管理,促进联盟各项工作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一条 中国农业大学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第二条 设立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由盟员单位推荐,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由理事投票选举产生。
3.2 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审定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定秘书处工作报告;
(5)决定设立秘书处或实体机构;
(6)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3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决定采取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生效的原则。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2)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建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4.1 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2名及委员8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联盟理事会聘任。
4.2 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1)专家技术委员会是联盟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
(2)协助联盟组织各项技术交流活动,树立为联盟企业服务的思想,以多种形式为盟员单位培训科技人员,帮助联盟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研水平;
(3)协助联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畜禽良种产业相关的学术组织和企业的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畜禽良种产业的良性发展。
(4)为联盟重大的科研项目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项目监理,提出决策建议。
4.3 专家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专家技术委员会受联盟理事会委托,对其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论证;
(2)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召集并主持。视论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会介绍有关论证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3)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4)秘书处应将有关资料及会议通知提前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有关资料可在会议现场送交与会委员;
(5)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求实的原则,委员在技术原则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应在论证意见中如实反映,论证意见由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五条 秘书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5.1 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设立在联盟依托单位所在的中国农业大学。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同意后任命。
5.2 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3 秘书处议事规则
秘书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秘书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交流情况,研究、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联盟成员管理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
(2)畜禽良种相关产业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3)须经联盟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4)积极为联盟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
(5)按时交纳联盟会员费。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2)向联盟秘书处提议召开理事会;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4)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5)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6)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7)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8)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会员到期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名誉和利益;
(2)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3)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4)根据各自优势,建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5)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6)及时提供所在单位新信息及数据统计资料,积极为联盟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
(7)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8)按时缴纳联盟会员费;
(9)指派本单位代表与联盟联系,并保持联系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向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表;
(2)经秘书处审核,并上报联盟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
(3)签署相关的协议,并缴纳会费。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秘书处退出联盟,联盟不返已经缴纳的年费或赞助费,联盟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凡联盟成员符合如下其中一条,可劝其退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联盟成员退会或除名者,联盟不返回其已经缴纳的年费或赞助费,联盟保留最终解释权。
(1)触犯法律和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损害联盟成员利益和声誉;
(2)无特殊原因连续2次不参加联盟会议或活动,逾期1个月不缴纳会费;
(3)停业或转产、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者。
第三章 联盟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1)盟员缴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有关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3)本联盟举办的有偿服务收入,承办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联盟经费用途
(1)为实行本联盟任务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开支;
(2)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
(3)联盟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4)其他正当开支。
第十四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设立独立账号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
第十五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15.1 项目科研经费的来源
(1)联盟研发基金,由联盟各参加企业募集。共性技术研究基金的募集由各企业平均分摊。特殊技术的研究由所需技术的企业提供研究资金。
(2)纵向科研经费,以联盟为主体申请获得的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科研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承接联盟外有关畜禽生产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15.2 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1)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科研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2)坚持拨款与项目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制度,由秘书处不定期对研发单位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3)在经费使用上体现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原则;
(4)对于国拨和地方有关部门申请获得的研究经费在使用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资助资金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其中研发经费部分,由理事会讨论后划拨相关高校和研究机构,联盟中的企业通过承担新技术、新产品中试从秘书处获得政府资助资金中的技术推广经费部分。
各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政府资金审批权上要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指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联盟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7.1 联盟项目的来源
(1)以联盟为主体申请获得的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
(2)联盟企业委托的项目;
(3)联盟外企业委托的项目。
17.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1)联盟项目的申请
国家资助项目的申请,由联盟理事会组织联盟内相关研究机构院校和企业形成的优势团队联合申请;地方项目由所在地的盟员单位牵头或邀请联盟内其他盟友共同申报;联盟基金项目和主要面向联盟的研究院校,实行自由申报;委托项目可以自由申报或委托单位提出定向申报单位。
(2)联盟项目立项程序
①盟员单位自有申请,并将项目申请书递交到联盟秘书处;
②秘书处召集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立项,并报联盟理事会;
③立项项目在依托单位的联盟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 联盟项目的实施
(1)项目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对于国拨经费资助项目,主持人每年需向专家技术委员会汇报一次研究进展。
(2)项目实施中实行联席会议制。项目主持人定期召开由各单位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中试推广人员参加的项目联系会议,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前期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联席会议将根据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加强科研人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便及时总结前期工作、调整下一阶段的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秘书处。
(3)项目实施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组织、安排研究人员进行相关研究;研究任务落实到每一位研究人员,并保证课题实施质量。各单位课题负责人必须对每一项研究内容进行定期考核,不能按规定达标者将追究其责任并对研究人员进行调整,优化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保证整个攻关项目的进展。
(4)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默契配合,快速反应的机制,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临时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设备临时调用、研究人员的临时调配等),各参加单位必须密切配合通过课题联系人进行快速协调解决,以整合各单位优势,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
第十九条 联盟项目的验收
联盟项目的验收由理事会组织。采取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评审或现场检测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验收等方式。项目承接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时验收的,项目承接单位需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处签署意见后,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联盟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①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②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3)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由国拨资金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将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定执行。各项成果的鉴定与成果申报、专利申报、论文发表等由成果实际完成单位操作;成果完成人排名顺序按照对成果形成的贡献大小一次排列;参与成果形成各方负有保密义务。参与成果形成各方的某一方自己使用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使用。联盟内的企业享有优先获得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对于联盟内企业委托研究经费形成的新知识产权,归成果研究单位和出资企业共同享有。联盟内的企业享有优先获得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由联盟研究基金形成的新知识产权,归联盟共有,联盟内企业可以共享,联盟内各企业在共享该知识产权时负有保密义务,泄密者将处理该技术成果十倍的罚款,并开除出联盟。联盟研究基金形成的成果按照对成果形成的贡献的大小依次排列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联盟因下列事由解散
(1)理事会作出解散的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清算
(1)联盟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派选;
(2)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科技部批准;
(3)清算期间,联盟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4)清算费用从联盟财产中优先支付;
(5)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协商后返还各盟员单位;
(6)联盟清算完结后,待科技部同意注销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章程的联盟成员,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其不再享受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畜禽良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